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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

时间:2025-03-15 20:48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18 次
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

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相关案例

案件经过:原告石河子泽众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宏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双方于2018年11月口头协商,2020年5月22日前并未签订书面供用水合同,形成口头上的供水合同关系,原告给被告供水,原告依据市场价向被告收取水费,直至2022年4月被告欠付原告水费拖欠154000元的水费,。2021年5月22日,双方在开发区管委会的协调下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分期支付2018年至2020年欠付的水费,并承诺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自行承担停水后果,但2020年5月28日被告支付水费51588.94元后,未履行后续支付义务。据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20年5月前欠付的水费期间及违约金。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第六百五十六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被告2020年5月22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2020年5月至7月付清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产生的水费。被告未按承诺书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双方虽未约定违约金支付标准,考虑被告违约势必会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按2020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2020年8月1日至2022年2月17日的违约金。

律师解析

在供用电合同关系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但形成事实上的供用水关系,视为合同成立,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双方对于违约金没有进行约定的,如果一方违约势必给另外一方造成损失的,也应当赔偿适当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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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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