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太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太原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太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太原市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时市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体系 全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体系由市、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专班及其办公室组成。 2.1.1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专班组成 组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乡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能源局、市国动办、市房产局、市园林局、市气象局、市红十字会、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市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2.1.2市工作专班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制定和部署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所需人、财、物等保障事项;指导、协调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灾情发展情况派出现场工作小组,实施靠前指挥;根据应急救助需要向省和其他市请求支援;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拨付、管理、使用实施监管;研究解决有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重大事项;发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相关信息;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贯彻落实上级指示要求。 2.1.3市工作专班办公室职责 承担市工作专班日常工作;传达与督促落实市工作专班工作指令;收集、整理、汇总、上报灾情信息;制订自然灾害救助方案;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协调市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协调解决自然灾害救助重大问题,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综合研判受灾情况,提出响应建议,根据市工作专班要求落实相关工作;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做好本预案的宣传、培训、演练工作;做好本预案的修订、评估、报批工作;完成市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市工作专班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组织、管理、引导等工作。 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舆情监测、舆情分析。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市级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市教育局:组织开展危险校舍排查、修缮等工作;负责所辖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维护,协助做好灾民的安置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紧急状态下重要物资生产组织工作。 市公安局: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保证重点单位、重要目标安全,依法打击灾区盗抢、干扰社会捐赠等犯罪活动;负责疏导交通,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交通顺畅;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区安全转移。 市民政局:负责遇难者遗体火化工作;做好受灾人员临时基本生活救助。 市财政局:按照分级负担原则,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预算、审核、拨付等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会同市气象局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灾情分析、趋势预测、灾情报告,指导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实施林业自然灾害的监测、预防工作,林业自然灾害的灾害评估、损失统计和上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灾区政府做好灾后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制定。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自然灾害对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并提出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防控建议。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指导实施灾后重建工作。 市城乡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道路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抢险、排险、安全保障等工作;做好因灾损毁市政设施的恢复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所需道路运输车辆,保障抢险救援资源运输;组织抢修、维护损毁农村公路,保障农村公路运输畅通;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日常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水旱灾害防御的技术支撑和保障工作;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受灾地区恢复损毁的水利设施、人畜饮水工程等。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农业自然灾害灾情调度,参与灾情评估,指导农业生产自救、灾后恢复等。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状况的监测;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 市卫健委:负责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开展疾病防控、卫生监督、医疗救治等医疗卫生救援、保障等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市工作专班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应对自然灾害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建立完善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市级自然灾害救助预案,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承担市应对自然灾害救助指挥相关工作;做好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市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食品、药品安全及价格的监督工作。 市体育局:负责所辖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维护,协助做好灾民安置工作。 市能源局:负责协调电力企业做好应急电力保障工作。 市国动办:利用人民防空资源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市房产局:负责指导灾区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市园林局:负责所辖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维护,协助做好灾民安置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警、预报,及时为灾害应急救助提供气象信息保障,参与气象灾情现场调查、损失评估等工作。 市红十字会:参与救灾救助;做好志愿者队伍的管理与调配;依法开展救灾救助募捐活动,接受公众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时将本地区灾情通报本级应急管理局,转移安置总体计划的制定、协调和实施,设置灾民临时转移安置场所,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评估制定灾后过渡期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方案。 2.3现场救助指挥体系及职责 2.3.1现场救助指挥部组成 市工作专班根据应急救助需要,成立市现场救助指挥部,全面负责太原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现场工作,确定救助方案,指挥救助实施,决策重大问题,处置紧急情况,引导舆论导向。现场救助指挥部指挥长和副指挥长分别由市工作专班组长、副组长担任。 市现场救助指挥部下设信息统计组、灾民安置组、后勤保障组、医疗防疫组、新闻报道组、安全保卫组、灾后救助组七个救助工作组。各组的设立组成可结合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2.3.2现场救助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信息统计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成员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气象局 职责:负责自然灾害救助信息预报、分析、评估、核查、统计、上报工作,提出应急救助工作建议。 (2)灾民安置组 牵头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园林局 职责:负责转移安置总体计划的制定、协调和实施,设置灾民临时转移安置场所。 (3)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能源局、市红十字会 职责:负责灾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救助;组织社会各界救助捐赠,做好救助款物的接收管理工作;组织救助物资的筹集、储备和调拨;救助资金的预算、拨付,保证救助资金及时到位;灾区粮油、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灾区交通运输、财力、通信、电力、医药物资等保障工作。 (4)医疗防疫组 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成员单位:市工信局、市城乡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红十字会 职责:负责组织派遣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救援物资,设立医疗救援场所,组织救治、转运伤病员,指导帮助灾区开展生活饮用水监测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暴发流行。 (5)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应急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6)安全保卫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事发地公安部门 职责:负责指挥指导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保证重点单位、重要目标安全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和交通秩序。 (7)灾后救助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房产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职责:负责灾区倒损住房的统计、评估、上报;灾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规划的制定;组织灾后住房恢复重建中的地震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估工作;灾后住房恢复重建规划、新址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的预算、筹集、申请、拨付、分配和管理;支持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政策、信贷、保险等工作。 3灾害救助准备 自然灾害监测实行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有关部门鼓励、支持各种形式的群测群防活动,并给予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为自然灾害专业监测和异常现象调查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 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气象、应急等部门及时向市工作专班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工作专班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应急管理局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自然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发展改革委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自然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灾情信息报告 4.1.1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1)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救助措施,灾区的困难和需求。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灾情发生后,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与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开展灾情会商,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2)灾情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 (3)灾情续报。在灾情稳定前,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24小时零报告制度是指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每24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灾情变化较大时,应当随时报告,直至灾害过程结束。 (4)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应在5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向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在接到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向省应急厅报告。 4.1.2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重大以上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4.1.3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6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受灾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4.1.7对干旱灾害,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应急管理局针对重大以上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有关成员单位。 4.2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局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市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一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20%以上,或200万人以上。 (5)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工作专班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工作专班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工作专班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必要时,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市工作专班组长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人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工作专班及其成员单位配合省级工作组开展响应并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立即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县(市、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救灾工作需要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市应急局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县(市、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市工作专班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县(市、区)需求。市工作专班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县(市、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工作专班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工作专班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县(市、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迅速启动市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市应急局和有关部门、单位迅速调派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县(市、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国资委督促市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驻军单位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县(市、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县(市、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救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受灾县(市、区)秩序。市公安局指导加强受灾县(市、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 (8)抢修基础设施。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务局指导受灾县(市、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市能源局指导监管范围内的公用电力设施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市工信局组织做好受灾县(市、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县(市、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县(市、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地质灾害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县(市、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根据统一部署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新闻宣传。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市工作专班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市工作专班办公室及时汇总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照程序向市委、市政府及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2二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50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5)市工作专班认为其他符合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形。 5.2.2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工作专班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工作专班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工作专班副组长报组长决定,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2.3响应措施 市工作专班组长或市工作专班组长指定的负责人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工作专班及其成员单位配合省级工作组开展响应并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县(市、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工作专班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县(市、区)需求。市工作专班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县(市、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工作专班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工作专班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县(市、区)需求评估。 (4)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迅速启动市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应急局和有关部门、单位迅速调派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县(市、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驻军单位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6)市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县(市、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县(市、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地质灾害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国资委督促市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 (7)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市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新闻宣传。 (9)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工作专班。市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工作专班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市工作专班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 5.3三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市工作专班认为其他符合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形。 5.3.2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工作专班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工作专班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市工作专班副组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工作专班组长报告。 5.3.3响应措施 市工作专班组长或副组长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工作专班及其成员单位配合省级工作组开展响应并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市、区)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工作专班组长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赴受灾县(市、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工作专班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迅速启动市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应急局和有关部门、单位迅速调派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县(市、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驻军单位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6)市卫健委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灾情稳定后,市应急局指导受灾县(市、区)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9)市工作专班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四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0.1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2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5)市工作专班认为其他符合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形。 5.4.2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工作专班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市工作专班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市工作专班组长或副组长报告。 5.4.3响应措施 市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工作专班及其成员单位配合省级工作组开展响应并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工作专班组长或副组长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市工作专班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县(市、区)协助指导地方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市工作专班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迅速启动市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应急局和有关部门、单位迅速调派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县(市、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市卫健委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工作专班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自然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薄弱的革命老区、欠发达地区等特殊情况,或自然灾害对受灾县(市、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6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市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市工作专班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受灾县(市、区)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工作专班办公室报告。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工作专班办公室要向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通报并上报省应急厅。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市工作专班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响应的灾害,市工作专班办公室要指导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根据受灾县(市、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调拨救助物资。市应急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及物资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通过社会捐赠和人民政府救济等多种渠道加大救助范围和力度。鼓励灾区群众开展互助互济活动,鼓励和组织灾区群众外出务工、生产自救。 6.1.5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 6.2.2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 6.2.3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市应急局根据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5根据受灾县(市、区)财政、应急管理局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6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局,市应急局收到受灾县(市、区)上报的绩效评价情况后,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6.2.7市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相关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市级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冬春救助 6.3.1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市工作专班、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抓好落实。 6.3.2市应急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市需救助人员规模。 6.3.3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6.3.4根据受灾县(市、区)财政、应急管理局的资金申请以及全市需救助人员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时申请和下达中央冬春救助资金,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市级财政视情况根据全市冬春救助工作需要及财力情况予以资金支持。 6.3.5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受灾县(市、区)申请视情调拨市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1.1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市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组织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3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建立健全市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 7.1.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2物资保障 7.2.1充分利用现有的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市、县(市、区)、乡镇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灾害多发易发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级启动三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建设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市、县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7.2.4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市工信局指导通信企业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加强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县(市、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市工作专班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自然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县(市、区)级党委和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市、县(市、区)级党委和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避难场所。 7.4.3灾情发生后,市、县(市、区)级党委和政府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组织应急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协同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依托国家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持续优化平台功能,不断提升平台能力。 7.6.4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自然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组织应急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对先进应急装备的跟踪研究,加大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力度,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3开展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应用,建立健全市级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8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组织开展对市、县(市、区)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灾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责任与奖惩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自然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管理 8.3.1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市应急局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市、县(市、区)级负责防灾减灾救灾部门,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县(市、区)预案报市应急局备案。市应急局加强对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地方动态完善预案。 8.3.4市工作专班办公室协调市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 8.3.5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8.4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4月21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太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政办发〔2021〕6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 |